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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maxwell3232 on Jan 29, 2024 1:36:17 GMT -5
行政的环境的刑事司法公共事工 我们现在从实施刑事诉讼的条件角度面临的问题是在巴伊亚公共部的范围内出现的,特别是在环境领域工作的检察官中[],尽管我们知道我们一直在走不稳定的道路,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条件所代表的法律类别。我们并非不知道他们。 首先,我们注意到,毫无疑问,在巴西,强制性公诉刑事诉讼原则仍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在公诉犯罪中,将由来自公共部的投诉”(强调是后加的)。显然,这一原则受到重要的缓解,因为在具有较小攻击性的刑事犯罪中,作为检察官办公室,即使有最低限度的证据基础,也有可能进行刑事交易(第 ,/ 号法律第 条)。鉴于法律要求的前提和要求,辩诉指控(正当理由)必须(且不能)“建议立即实施提案中规定的限制权利的处罚或罚款”。[]事实上,在《环境犯罪法》中,除非绝对不可能,否则只有在环境损害事先构成之后才允许犯罪交易(第条)。 此外,根据宪法授权,公共部的机构职能是“依法促进私下、公开的刑事诉讼”。仍然是介绍性的,让我们注意。 到,根据第 ,/ 号法律(环境犯罪法)第 条的规定,在环境犯罪中,刑事诉讼始终是无条件公开的。 好吧。 众所周知,第 ,/ 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中止诉讼、诽谤修正案、诽谤变更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订和程序[],第 条现在规定,未收到报告或投诉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实施刑事诉讼的程序预设[]或条件”。[] 现在我们有兴趣质疑,行为调整期限的制定是否会因为缺乏行动兴趣(利益-效用)而成为检察机关对环境犯罪进行 电话号码数据库 刑事诉讼的障碍?让我们不要忘记,阿夫拉尼奥·席尔瓦·雅尔丁(Afrânio Silva Jardim)说过,“当过程是满足推论主张的唯一条件时,表演的兴趣就存在,以便作者实现生活中所期望的美好。” [] 很明显,第 / 号法律还规定了行为调整条款,该法律管辖对环境、消费者、商品以及艺术、审美、历史价值、旅游和旅游权利造成损害的公共民事诉讼。景观。该法在其文章中点。第 款规定,检察官办公室(以及其他公共机构)可以“通过命令,从有关各方处获得调整其行为以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诺,这将具有法外行政职权的效力。” Geisa de Assis Rodrigues 教授指出,《小额索赔法院法》(第 ,/ 号法。 第 条的唯一一段是行为调整的规范性前提,根据该段,“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协议,由公共部主管机构负责。” 对她来说,从那时起,就可以“想象公共事务部活动的新范围。否则,它对程序立法者的影响很大,今天不仅在《特别法院法》中,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款的法外行政职称清单中也规定了同样内容的标准。作者还表示,“通常,仅仅启动民事调查就会导致冲突的解决,要么是因为有害行为甚至还没有开始,要么是因为其有害影响已经完全修复,从而使合法利益成为合法利益”。行动。因此,公共民事调查的开展通过展示法外解决这些冲突的潜力,有助于该机构的规范化。” 她说:“赋予行政效力,并没有削弱司法活动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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