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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5:38:36 GMT -5
环境的国际的司法 斯帕卡我在今年2月16日和3月16日发表的文章中,简要记录了硬法和软法的形成以及所谓公共物品的悲剧,据此每个人的财产[让我们记住艺术。联邦宪法第225条]不是任何人的财产,也没有价格;它只有在被某人占用时才有价值,而该人则冒着看到它消失的风险,因为其他人先占用了它。 因此,经济逻辑促使相关方立即获得最大收益,而不是为以后保留部分资源,因为它不相信其他相关方也会这样做。从短期来看,这是一个连贯的逻辑,但从长远来看,这是有问题的,每个人的收益都会减少或没有。 对海洋的对待就是这种困难和悲剧的一个例子,正如我从 David Hunter、James Salzman 和 Durwook Zaelk 所著的《国际环境法与政策》中摘录的那样,大学案例集系列,基金会出版社,1998 年,纽约,也以前的作品中使用过。 海洋除了是地球上生命的摇篮之外,还控制气候、提供食物和矿物质、固碳、吞咽废物并提供其他宝贵的服务。然而,海洋遭受过度捕捞(正在破坏海上生物)。 和源自船舶排放的垃圾、污水和石油造成的海上污染,以及源自陆地的污染(农业和工业废水、排水、污水排放)。 );由于海洋的使用是免费的,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关税,因此这些排放的外部性由每个人承担。尽管海洋具有巨大的吸收能力,但有迹象表明我们 WhatsApp 号码 的活动超出了健康海洋生态系统的极限。 海洋法以习惯法和罗马法为基础,自古以来就规范着海洋的使用和通行;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才需要正式法律,因为海洋资源似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且污染只发生在小范围和地方层面。无论是当时还是今天,最重要的原则是海洋自由原则,根据该原则,海洋构成了共同利益,不能阻止各国自由航行和开采资源,正如雨果·格劳秀斯在他的《自由海》中所写。 的那样, 1609 年:公海上的航行与和平捕鱼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自然法禁止拥有共同财产(“公地”)。 根据这一原则,一国使用海上航线并不妨碍另一国使用该航线,一国捕鱼也不妨碍另一国也捕鱼;这种安排很好地说明了公地悲剧,即一个人为了短期个人利益而开发此类资源的利益,强于限制短期开发以保护此类资源的未来使用的共同利益。通常,权利对应于义务;但海洋自由原则并没有规定相应的集体工作义务,以保护海洋及其资源。 海洋自由在领海习惯法中受到一定限制,该习惯法允许专门使用沿海的沿海地带,历史上长三英里,因为当时它受到陆地上大炮射程的限制。1930年,国际联盟试图编纂海洋法,但没有成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利坚合众国通过扩大对整个大陆架自然资源的管辖和控制(杜鲁门公告)来挑战这一原则。 这一先例很快被其他拉丁美洲国家效仿,到 1958 年,已有近 20 个国家将其专属管辖权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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